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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定明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等相關重要權益
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定明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等相關重要權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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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積極推動全國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一致性事宜,本部國教署經與各縣市、教師團體、校長團體與家長團體研商後取得落實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之共識,並修正發布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(以下簡稱聘任辦法)。本次修正係為保障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、休假及其他相關重要權益,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,其要點如下:1.增訂學校聘任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,應訂定聘約及應納入聘約之事項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)2.增訂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)3.增訂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,其服務學校應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。(修正條文第十四條)4.增訂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,其寒暑假相關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二)5.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。(修正條文第十九條)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工作權益,並兼顧學生受教權益及穩定教學現場,爰參考相關法規,定明學校聘任整學期或整學年課務的長期代理教師,其聘期如為一學期者,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(8月1日或2月1日)至當學期訖日止(1月31日或7月31日);聘期如為一學年者,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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